ECFA的思維與建言

文/劉 任(中華徵信所總編輯)

自2008年總統大選起,兩岸經濟共同體的議題在台灣被廣泛討論,不論是最
早的兩岸共同市場、CECA或是ECFA等概念,總括而言議題焦點著重在「台
灣要如何走出去」以及「兩岸經貿正常化」。比較亞洲四小龍1988年到2008
年的GDP人均值,發現1988年台灣GDP人均值為6,357美元,韓國為4,293美元
,韓國僅為台灣的67%;十年後的1998年台灣GDP人均值跳升到12,679美元,
韓國則為7,486美元,更只有台灣的59%;然而2005年韓國GDP人均值以16,5
33美元超越台灣的15,714美元,2006年台灣GDP人均值甚至還不及2005年的
韓國,至今在四小龍墊底;反觀同期間新加坡自1995年即超越香港成為四小
龍之首;由於韓國和台灣在全球市場競爭日劇,隨著東協加三實現,台灣不
但在亞洲的出口將面對高成本,更嚴重的是,並將因此在亞洲區域經濟中被
邊緣化。為解決此一問題,「ECFA」乃因運而生,一方面創造兩岸經貿新局
,一方面希望有助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FTA(自由貿易協定)。惟因擔憂大
陸資金、勞動人口及商品傾銷及其低下的品質控管對台灣經濟造成動盪,加
上涉及到兩岸特殊政治關係,更讓此議題蒙上陰影,過去一年高談ECFA卻一
事無成。

什麼是ECFA?

ECFA是兩岸經濟合作架構協定的英文簡稱(Economic Cooperation Framework
Agreement)是從CECA(Comprehensive Economic Cooperation Agreement)綜合
性經濟合作協定,以及自由貿易協定FTA(Free Trade Agreement, FTA)演繹而來。
ECFA也是介於FTA 與CEPA(更緊密經貿安排)、CEFA間的第三條路。其實
CECA或CEFA、ECFA與中港澳簽定的CEPA最大不同,在於CEPA的「A」是
「Arrangement」(安排),並非CECA或CEFA的「Agreement」(協定),
因此實質定位大不相同。

ECFA與FTA也有所差異。ECFA將套用「東協+1」模式,先簽訂框架性協定,
再以提早降稅方式,漸進式談判雙方互免關稅項目;與FTA 的免稅清單談妥
後才簽訂不同。

今年5月第五次江陳會將要進行ECFA的簽署。ECFA簽署範圍包括貨品貿易、
服務貿易、投資,其他經濟合作領域合作至少包括:智慧財產權保護、爭端
解決機制、關務合作、電子商務、貿易便捷化等,大體上也是依據「東協+1」
版本定出來的。

改變ECFA的思維

2010年開年後「東協+1」已正式實現,標識著由中國和東盟10國組成的自由
貿易區(擁有接近6兆美元國民生產總值、4.5兆美元的龐大貿易額)零關稅時
代的開啟。這個結果,固然意味著台灣已無太多選擇,ECFA將是主要選項,
但如何透過ECFA的簽署,讓台灣獲取最大利益,仍然必須要仔細評估、周詳
規劃,切勿儘早為簽署而輕率簽署,造成未獲其利,反而先對台灣經濟造成
長期的傷害。

在此前提下,ECFA的簽署必須考量怎樣才能保障台灣(台資)企業在中國大陸
的投資及利益,且維持對中國大陸投資既有的產業優勢;進而達成競爭力的提升
,並促成與其他經貿夥伴完成FTA的簽署,需要高智慧的處理。

中華徵信所注意到,現今ECFA的最大爭議,並不在於其效益如何?或者有無配
套措施?而是在於台灣究竟是在「利用中國」或「倚賴中國」。藍綠兩種截然
不同思維,沒有交集。但很清楚的一點是,兩岸間貿易往來,台灣是貿易出超國
,自1995以來,扣除中國貿易因素,台灣對外貿易就成入超國;如用簡單的話來
說,台灣的貿易盈虧是取決於對中國大陸的出超額決定,那麼無疑的倚賴中國的
論述是成立的。因此政府若想要讓ECFA順利推動,不僅是把ECFA的相關內容明
確而清楚的說明外,更需要對「利用中國」建立清晰的論述,破除「台灣經濟倚
賴中國」的疑慮,方能形成對中國經貿戰略上的共識。

我們很清楚看到,中國大陸任何「傾台」的經濟政策(包括2009年實施家電下鄉
政策讓台資企業參與、增加來台觀光人數、鼓勵對台面板的採購及2009年下半年
的8個主要採購團),都對台灣經濟有快速和正面影響。往好的方面看是台灣自
中國大陸獲利,往壞的方面看就是隨著兩岸經貿的緊密程度加深,台灣經濟也
被中國大陸所箝制。換言之,兩岸經貿的深化也必須化解對台灣經濟短多(拉
抬景氣的特效藥)長空(失去經濟自主性)的趨勢。

我們也發現區域整合是很費時的,從GATT到WTO的成立花了長達46年的時間。
大區域整合也無法建構具體合作關係,不論是北美自由貿易區、歐盟與東協自由
貿易區等等,簽訂雙方無不以最大化自己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進行談判,並透過反
補貼,反傾銷配套措施,甚至延長談判時程換取利益,顯見區域整合談判也是形
式的公平。因此政府在談判時,應避免自己綁手綁腳,而應檢視怎樣將自己的利
益最大化。簡言之,ECFA既是兩岸的經濟合作架構協議,台灣亦無須拘泥於WTO
或FTA架構。

眾所周知,FTA真正的重心從來不在關稅減讓議題上,而是在非關稅障礙(市場
准入條件)。例如,歐盟與美國雙方為了解決彼此間的非關稅貿易障礙問題,在
2007年成立了跨大西洋經濟會議(the Transatlantic Economic Council),目標設定
為減少雙方的非關稅障礙,其主要原因是雙方大部分產品的關稅幾乎為零,也就
是歐美雙方的貿易障礙以非關稅貿易障礙為主。

中華徵信所觀察到現在有一種趨勢,鑑於「東協加一」已生效,對我國石化、機械
、紡織、汽車等(早期收穫)產業面對出口至「東協加一」地區高關稅衝擊的急迫
性,政府基本上會以解決早期收穫清單,作為ECFA第一次協商重點,其他項目除
非兩岸有共識不一定會談出結果。中華徵信所認為,現在政府想要讓ECFA協商單
純化,但對ECFA協商不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而必須考量全局。

善用ECFA創造有利台商條件
基於主權考量,政府始終認為中港澳間的CEPA模式,不適用於台灣和中國大陸簽署
ECFA,但中華徵信所針對500大企業經理人所做的調查,企業界普遍認知台商貢獻
高於港商,希望ECFA的簽署能達到CEPA效果,甚至優惠條件應高於CEPA。對照目
前的政府處理方式,這種預期多半會落空。

中華徵信所因此提出十點主張,應於ECFA談判中被列入談判議題,充分保障台灣企
業的權益如下:

(一) 國民待遇及特許事業之開放
(二)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之協商
(三) 智慧財產權保護及公平訴訟之保護
(四) 處理關係企業移轉訂價(轉讓定價)協定
(五) 爭取台資企業中小企業投資優惠法
(六) 早期收穫收清單的內容以及中晚期清單公開
(七) 爭取服務業市場准入之優惠
(八) 爭取個別產業專章
(九) 爭取台商經貿特區的試點擴大
(十) 要求對台灣與其他國家簽訂FTA協定的默認